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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 时间:2025-04-05 12:57:56 来源:头昏目眩网 作者:长春市 点击:194次

主体的变化表现为人权由过去单纯的个人人权发展为以种族、民族为构成内容的集体人权。

亦见黄宗智,2010) 但是,这里需要指出,道德主义和威权主义法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连带关系。韦伯代表的其实是现代西方法学和哲学中,把法律和道德、司法和德性作为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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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1937:308-310)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确实曾经更多地倾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观,但今天则已经再次像儒家那样侧重二元共存和互补,而不是对立和相互排除。那当然不是本文的用意所在。但是,在农村的实际运作中,鉴于女儿多出嫁(到别村)的现实,大多只由儿子来赡养父母和继承家产。也就是说,无须证明对方有意造成对自己的伤害,只需证明对方在行为上(无论其用意如何),对自己造成了伤害。这些都展示了道德理念在法律中的不可或缺。

又见黄宗智,2014a,第2卷,附录。  七、长时段历史视野下的法律和道德问题 (一)法律的儒家化? 从长时段的历史视野来看,瞿同祖先生关于法律的儒家化的论点也许需要根据以上讨论而加以补充和重新理解。故人民不只为政治之目的,国家之主体,必须具有自动参预国政之权利。

[14] 《孟子·告子下》 [15] 这样的口号既是天"惟德是辅"、"改厥元子"的通俗表达,也是天然权利意识的自然流露。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从"民惟邦本"一语里,我们读不出"君惟邦本"或"朕即国家"的意思,当然也就读不出"民惟君本"的意思。历史是川流不息的活水,现实不过是历史的承续与变迁。

周公在训诫殷商遗民时,强调政权受命于天,政治合法以德行为准。从民享、民有、民治的角度并不能恰当地解读中国古代的民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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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先回到先秦儒学,认认真真地从民之所本讲起,再理清那清末以来似乎云山雾沼的思想脉络,力求循本开弘。三、政治浪漫主义与文化怀疑主义 多难兴邦。简直就可以说,民本已经不再是以民为本,而是以民权为本了。可以说,在先秦思想里,借助天的权威来抬高民的地位,已经发展为一种良好的传统。

《左传·襄公十四年》记云: "天之爱民甚矣,岂可使一人纵于民上,以肆其淫,以弃天地之性,必不然矣。对不服中国水土的欧美启蒙以来的政治法律学说,也缺乏深透的了解。当然,文化怀疑论者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些误解或不通中国文化的著名西方学者的影响。它往往忘记了民权里的"民"是个体的活生生的人,而且,作为权利主体,还应当在自己与政府之间始终预设一种结构性的紧张关系。

"面对"圣人不在天子位"的政治现实,孔子坚持"以道事君,不可则止",[17] 惟叹: "道之将废也兴,命也。惟有民众享有政治权利,才能真正当自己的家,做国家的主,有效地抵抗他人对自己的侵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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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民之所本是什么呢?民之所本,当然源于无所不在、高岸邈邈之天。[53] 王韬:《格致书院课艺》。

他认为,人民能够直接与天相通,天意要由民意来显现,例如,进用贤人,要"国人皆曰贤"。什么是权呢?权就是力量,就是威势。回顾过去,我们可以看到,无数思想之光芒、理论之甘醇,都逐渐湮灭于纷纷战火。[86]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733页。在政治方面,讲究个人的伦理身份而非"公民"那样的独立的社会政治身份。其实,仔细推究,这样的说法是颇有些似是而非的。

我们要深究的,不是统治者以何为本,而是民以何为本。这种民主,既要祛除中国传统政治的痼疾,又要克服西方金元民主的流弊。

"本"者,根基、主体也。参见沟口雄三:《中国民权思想的特色》,孙歌译校,《公法》第1卷,第3页)。

他说,"远在公元前四世纪,中国的孟子,已倡导 '民贵君轻'的大义,自秦废封建,取缔贵族,中国即为民治的社会"。转引自金耀基《中国民本思想史》,第5页。

不要忘记,我们的同胞也是人,是正常的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人。[79] 孙中山:《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孙中山选集》,第592页。这个最弱处,与缺乏从消极权利的意义上和个人权利的角度理解民权有着密切关系,但主要的原因还应当归于当时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内忧外患的政治环境。转引自徐显明:《人民立宪思想探原》,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4页。

……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伦的力量,就叫做权。[77]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89页。

长期以来,人们似乎都接受了这样的一种"文化解释":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分别以权利概念和义务概念作为自己的本质特征。成先生的讲法若仅仅限于孝的伦理,是颇为恰当的。

做过美国副总统的华莱士(Henry A.Wallace)甚至认为,"中国哲学和国民心习之趋向民治,对于西洋政治哲学有重大的影响,美国建国时期,贤哲之士,倡导革命,奠定宪政,其信仰与作风,虽云直接得之于欧洲,实为间接取之于中国"。如果君王违背民意, 那就违背了天意。

爱民、尊民,乃是遵从天地之性。例如,齐宣王认为汤放桀、武王伐纣都是臣弑君的不德行为,孟子反驳道:"贼仁者,谓之贼。在器用的意义上,"本"为不可离却的基础、来源或凭持。他们严厉谴责专制政治的自私与暴虐,认为 "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83]曾服膺康有为、梁启超的毛泽东,在"五四"运动大约前两年已经认识到,"今日变法,俱从枝节入手,如议会、宪法、总统、内阁、军事、实业、教育,一切皆枝节也。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

说得激烈的,还认为,国无民权,便不成其为国家,并受到歧视。[48] 关于"天生民而立之君"的解释,参见钱穆:《现代中国学术论衡》,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195-196页,第198页,第200页。

这里的民不是臣民,而是公民。那么,在中国古代思想里,究竟有没有要求、肯定或论证这类资格的思想?具体说来,究竟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对政府、对治者提出利益要求、意愿要求的观念?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要求政府或治者只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的概念?有没有关于民众拥有某些为政府或治者绝对不可侵犯的利益的原则?有没有关于民众可以凭藉某种原则来反抗政府乃至推翻治者的主张? 我的研究试图论证,在中国古代思想里,的确是有这样的观念、概念、原则和主张的。

(责任编辑: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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